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受访指出,这两个修订草案的通过标志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权力、在国家层面、采用“决定+修法”的方式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立法工作顺利完成,具有十分重要、十分深远的政治意义、宪制意义和法律意义。
他介绍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了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核心要素,其中第六条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两个修订草案,就是对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内容的全面展开和具体落实。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共12条,附件二共9条,基本保留了原来的附件一、附件二的名称、体例和框架结构,内容进一步充实细化,更加具有操作性,特别是针对香港回归以来选举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制度漏洞和缺陷作了完善性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五方面内容:
一是重新构建选举委员会,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任期和委员身份资格等事项,进一步扩大选举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选举委员会的人数由原来的1200人扩大到1500人,组成由原来的四大界别扩大到五大界别,每个界别300人。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必须由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二是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五大界别内各个界别分组的划分、名额分配以及产生方式,使选举委员会的覆盖面更加广泛,进一步增强香港社会各界的均衡参与。第一界别“工商、金融界”设18个界别分组;第二界别“专业界”设10个界别分组;第三界别“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设5个界别分组;第四界别“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设5个界别分组;第五界别“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设2个界别分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继续沿用原来的三种方式,包括当然委员、由提名产生的委员和由选举产生的委员。
三是完善和扩大了选举委员会的职能,更有利于改善行政与立法关系,落实行政主导体制。概括来说六个字:保留、恢复、增加,即保留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人选的职能,恢复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部分立法会议员的职能,增加选举委员会参与提名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职能。
四是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制度。其中,基本保留原来的行政长官选举制度,在提名机制等方面有所调整,以确保行政长官必须由坚定的爱国者担任;重点改革立法会选举制度,更好地平衡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界别利益和地区利益。立法会议员人数由70席增加至90席;由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界别选举和分区直接选举分别产生40名、30名和20名议员;同时对立法会选举的提名、选民资格、选举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是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制度,确保“爱国者治港”,坚决把反中乱港势力排除在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之外。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参加选